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