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