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