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