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渠道,接受举报、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