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农村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同时抄送本级负有监管责任的行业部门;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确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