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