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五条有效发生较大以上农村火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灾害信息。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火灾基本情况、主要原因、改进措施、责任追究等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