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四条有效对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提倡和鼓励社会给予资助。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