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三条有效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失火地的村(居)民,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有关情况,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