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二条有效组织扑救火灾时,火灾现场总指挥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灭火救援。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划定警戒范围。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