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一条有效火灾发生地毗邻的景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寨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医疗救治队等接到火警求助或者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扑救。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