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条有效发生农村火灾,失火单位或者村寨应当第一时间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灭火救灾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专职消防队、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