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四章 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木结构房屋的农灶、电气线路改造,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规范农村用火、用电、用气行为。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