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木结构房屋的农灶、电气线路改造,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规范农村用火、用电、用气行为。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