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四章 设施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村(居)民住宅的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应当纳入村庄规划,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