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依托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人文景观发展乡村旅游的,应当坚持消防安全与保持历史风貌并重的原则。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和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保护、改造和维修的,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规范。鼓励采用隐蔽式消防给水、仿古消火栓、微型消防站等与传统风貌相融合的消防设施。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