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村寨柴草、饲料等易燃物、可燃物堆垛应当与木结构、砖(石、土)木结构建筑保持十二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建筑外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