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农村集会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