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的城镇建设用地外的乡(镇)、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