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寨基本情况;

(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

(三)村寨村规民约、消防安全制度;

(四)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图;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训练、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

(六)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七)消防工作安排、消防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及火、电、气、油管理使用等情况。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