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村寨基本情况;(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三)村寨村规民约、消防安全制度;(四)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图;(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训练、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六)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七)消防工作安排、消防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及火、电、气、油管理使用等情况。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