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木质建筑集中的A级旅游景区以及五十户以上木质房屋集中连片村寨应当配置专(兼)职电工,并加强管理考核:(一)组织开展消防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二)落实工资、补贴和保险等待遇保障;(三)加强日常管理、开展绩效评估、建立奖惩制度。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