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扶持村(居)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鼓励和引导经营业主投保商业保险。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