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下列农村消防工作:

(一)开展经常性的农村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用火、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村(居)民履行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明确专人防火巡逻,每月开展一次入户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六)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督促监护责任人员加强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的安全用火用电监护;

(七)建立并落实农村消防互查互救机制。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