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一)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和火灾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现场处置、火灾事故调查取证、秩序维护和善后处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