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十四条有效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学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掌握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和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三)进行火灾扑救;(四)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五)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和器材。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