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农村消防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农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二)落实乡镇、街道和村寨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条件;

(三)指导村(居)民按照消防技术规范修建自建房,改善房屋消防安全条件;

(四)建立多户联防、区域联防以及消防隐患劝导工作机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和开展群众性农村消防安全活动;

(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演练;

(七)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收集整理消防工作资料,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九)在重点防火场所和部位设置消防警示标志;

(十)督促辖区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一)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火灾高风险区域、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