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阿哈水库流域内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煤窑及其产生的煤矸石、矿坑废水等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治理工作,对煤矸石规范处置利用,矿坑废水经治理后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