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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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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有效

阿哈水库流域内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煤窑及其产生的煤矸石、矿坑废水等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治理工作,对煤矸石规范处置利用,矿坑废水经治理后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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