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环阿哈水库截污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人工湿地,限期投入使用。

有关区人民政府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居)生活污水处理工作,防止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对人畜粪便、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出水应当经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后进入阿哈水库库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