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阿哈水库库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排放污水;

(二)放养、散养畜禽;

(三)从事围库、拦库和网箱水产养殖活动;

(四)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五)使用乡镇自用船舶或者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为垂钓、捕捞、旅游观光活动提供乘坐、载运服务。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