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阿哈水库库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直接排放污水;(二)放养、散养畜禽;(三)从事围库、拦库和网箱水产养殖活动;(四)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五)使用乡镇自用船舶或者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为垂钓、捕捞、旅游观光活动提供乘坐、载运服务。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