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阿哈水库生态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库造地、围垦河道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二)排放、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在河道内清洗施药器械;

(六)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