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尚未生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编制长渠遗产保护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长渠遗产管理单位应当对列入保护清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