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长渠遗产管理单位,依法按照下列标准,划定长渠遗产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长渠干渠填方渠道外堤脚线或者挖方渠道开口线两侧外延十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外二十米为保护范围;

(二)长渠支渠填方渠道外堤脚线或者挖方渠道开口线两侧外延五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外十米为保护范围;

(三)其他相关遗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划定。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划定的长渠遗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统一、规范的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设置长渠遗产徽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损坏。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