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尚未生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编制长渠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长渠遗产专项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水利、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专项规划中涉及长渠遗产保护的,应当与长渠遗产专项规划相衔接。

长渠遗产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