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尚未生效

市、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渠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提升长渠遗产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增强公众对长渠遗产的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长渠遗产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长渠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开展长渠遗产保护志愿服务,对在长渠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褒扬激励。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