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承担长渠遗产日常管护工作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长渠遗产管理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长渠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长渠遗产保护相关规划和制度;
(三)负责长渠干渠及其附属工程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安全监测等工作;
(四)执行长渠灌溉供水计划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
(五)统筹开展长渠遗产的调查、研究、监测和建档工作;
(六)组织开展长渠遗产的文化传承、展示利用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