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第二十三条尚未生效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长渠遗产水环境、破坏长渠遗产水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