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渠两岸自然植被的保护和恢复,改善长渠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长渠遗产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长渠两岸绿化、美化。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