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尚未生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渠两岸自然植被的保护和恢复,改善长渠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长渠遗产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长渠两岸绿化、美化。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