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尚未生效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兽药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推广生态种养模式和绿色防控技术,组织废旧农用薄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防止污染长渠。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