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长渠遗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对未纳入城镇排污管网的农村污水进行治理,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长渠遗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将污水纳入城镇排污管网;城镇排污管网未覆盖的,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入长渠。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长渠入渠排污口进行排查、监测和溯源,实施分类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限期整治。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