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灌溉功能保障与工程管理第十七条尚未生效长渠遗产管理单位和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对长渠渠首枢纽、渠道、水库、堰塘等进行清淤、清障,对渠道、渠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确保工程安全、渠道畅通和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