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市、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长渠在用类灌溉工程的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重点推进灌溉水源、排水、输配水和信息化等工程建设。

市、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推广先进实用的节水灌溉方式和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