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灌溉功能保障与工程管理第十五条尚未生效长渠遗产管理单位应当统筹兼顾长渠上、中、下游用水需求,根据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科学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保障生态、农业等用水需求。长渠遗产管理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及时足额供水。用水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水费,服从统一供水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擅自取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