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擅自改装船舶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