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