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运行方案,擅自变更运行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运行方案进行船舶调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