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基础设施布局完善、运输服务安全高效便捷、航运发展绿色智慧的水路交通体系,加强与长江流域相关省(市)水运协同发展,形成通江达海、辐射中西部、面向全国的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