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工作。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船舶工业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