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第五十七条有效禁止船舶在依法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严格限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