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禁止船舶在依法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

严格限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