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第五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措施,并予公告:(一)恶劣天气、异常水情、自然灾害;(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五)应急抢险;(六)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