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设置和撤销渡口,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渡一年以上或者已完成渡改桥的渡口应当撤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渡口、渡船、渡运安全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